2022年7月5日星期二

堕胎与计划生育

 纵观近现代历史,由于生产力的提高,食物的充足,以及战争的减少,人口的快速增长成为了主旋律。失去了自然的控制手段,人类社会不得不有意识地控制人口的增减,过度的自由只会导致更多的矛盾。计划生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而在另一方面,个人对于自身的生育控制权利放在社会背景下又具有复杂性,因而堕胎这样行为的合法性也在被考量,但是目的往往是为了公正性。我们应当如何解读两者呢?

正如前面说的,堕胎与计划生育,究其目的还是有差异的。在西方世界,尤其是基督教影响下的国度,《旧约》由于对未出生的婴儿作为“人”的身份的认同,致使一些人解读为神对堕胎的禁止;因此他们对堕胎有着更多的要求与限制。

最近比较受人关注的“罗诉韦德案”就是曾经在禁止堕胎的德克萨斯州的怀孕女性向宪法寻求行使堕胎权的案子。在最近的一段时间内,这个案子被推翻了。也就是说,曾经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即德州的禁止堕胎法有违宪法的事实不再成立。间接的,这表示,宪法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堕胎权是否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由各州独立制定。

堕胎权之所以这样有争议,主要还是在于它不仅关系到母亲一个个体,还影响到她未出生的孩子。而这个孩子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同为一个个人或是何时被认同为一个个人从而享受权利 总是难以权衡的。因此,堕胎在各个国家,各个文化背景下有着差异较大的意义和影响。

在中国,鉴于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干扰,一大批民众会倾向于打掉经性别鉴定为女的孩子,长此以往会导致人口比例失衡,社会运转失调。因而因性别导致的堕胎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并且近年来堕胎多与计划生育相关联,并不足以体现堕胎在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位置。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家有家规的传统深得人心,家里的事情并不完全受束于朝廷的法令,而更容易被民间的认知左右。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孩子都是父母的附属品,父母拥有几乎全部的掌控权,包括婚嫁等,因此民间也常有彩礼卖女儿的说法。正因为如此,堕胎很少被拿到台面上讨论,因为即便出生的子女的性命都可以被父母掌控,更无论腹中的胎儿了。因此,总体而言,堕胎在经历过人口快速增长与稳定的中国仍然被视为一种权利。

堕胎的定位确实应当考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近况,天然拥有这种复杂性。这个复杂性来源仍然基于孩子不仅影响着家庭,更会潜在地影响社会的现实。可以想见,在一个正在经历人口生育低潮的国家,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堕胎可能会逐渐被政府禁止,除非政府无权干涉。

如果说堕胎是个人行为,那么相比而言,计划生育就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人口社会政策了。

具体而言,计划生育的很多局部政策明确说明了政府,或是地方政府对女性堕胎行为拥有几乎绝对的控制权,这在西方文化的观念下是无法被理解的。

中国计划生育历史中,中央下达了“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的指示,这个指示落实到地方演变成为严格要求每个家庭最多一个孩子。以至于政府对家庭内部事务有了极大地掌控权利。这在历史上是较为罕见的。

虽然我们作为个人很难客观评判计划生育政策,毕竟其出发点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但是我们是有资格评论地方政府或地方官员的具体政策制定的。他们的本职工作是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并在同时协调个人,家庭与社会的矛盾。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这个矛盾是无法完美协调的,总要让一方付出更多。但是我们看到了很多这样的情景,地方官员的某些政策完全以个人的幸福与安全为代价来换取政策的顺利执行。这在计划生育期间不胜枚举。

比如最近听闻的广西曾经发生的超生儿童被“调剂”的事件,即将自家生下的多出的孩子送到没有孩子的家庭抚养。这样看似平均分配子女个数的政策在如今拥有国际视野的中国来看是泯灭人权的。同样有发生于山东的“百日无孩”政策,其要求在一百天内禁止所有妇女生育孩子,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即便将近预产期也要把孩子打掉。这样的行为在今天看来与屠杀无异,但在当时却被看做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的一个有效方式。

这些骇人听闻的政策曾经却有着拥护者与实施者,仿佛与现在的我们置身于不同的世界。

抛开这些不谈,计划生育本身的要求很大程度上考量了新生儿对社会的潜在影响,而忽略了孩子自己以及孩子对家庭的直接作用,因此很难完全深得民心。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事情在中国自然数不胜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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